商标小黑板 | 你说「黑洞」是你的,可你兜里连「视觉中国」都没有
昨日下午一则热搜跳到眼前——“共青团中央 视觉中国” 、“视觉中国称黑洞照片版权是他们的”。
10日夜,#世界上第一张黑洞照片# 发布,而后有网友发现,在视觉中国网站上这张黑洞照片被标注版权为视觉中国所有。
接着网友们发现,有例如国旗、国徽等照片在视觉中国上也被标注版权所有。11日下午@共青团中央 直接点名视觉中国“国旗、国徽的版权也是贵公司的?”
刚是团团刚!
该微博下,许多蓝V对自家logo被视觉中国标注版权的行为纷纷吐槽,俨然一场品牌营销的狂欢。
有的表示很“困惑”↓
有的很“后知后觉”↓
有的就比较“暴躁”了,直接“威胁”↓
更有自家logo未被收录感觉受到了“轻视”,很是“不满”↓
还有团团表示“害怕”↓
话题热度一度高涨,而后视觉中国做出回应:没有得到独家授权。
而后有网友爆出此前对话:“你之前可不是这么说的”↓
笔者认为,有保护知识产权意识是好事。但要保护的该是属于自身的知识产权范围,而不侵犯他人权利。
而视觉中国关于“黑洞”照片版权一事,笔者想到了同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商标,故而先去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看了一下“视觉中国”商标的申请。
从其申请信息来看,可以看出其申请了多件含“视觉中国”文字的商标,但点进去看就会发现,所有包含“视觉中国”文字的商标均被商标局予以驳回(仅列一件截图),处于无效状态。
其实对于这个结果笔者完全没有感到丝毫意外。为什么呢?
好的,接下来就是小黑板该干的事儿——科普。
《商标法》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:
(一)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国歌、军旗、军徽、军歌、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、标志、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、图形相同的;
(二)同外国的国家名称、国旗、国徽、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;
(三)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、旗帜、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;
(四)与表明实施控制、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、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,但经授权的除外;
(五)同“红十字”、“红新月”的名称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;
(六)带有民族歧视性的;
(七)带有欺骗性,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;
(八)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。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,不得作为商标。
但是,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、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;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。
由此可见,该文字“视觉中国”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(一)项中所列,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情况,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。构成绝对驳回理由,所以不能被核准注册。
除此之外,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还有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。
《商标法》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:
(一)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、图形、型号的;
(二)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、主要原料、功能、用途、重量、数量及其他特点的;
(三)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。
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,并便于识别的,可以作为商标注册。
可能大家比较熟悉的、多数碰到的可能是商标的注册申请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的情况,但是往往却忽略了法律禁注禁用的情形。
当你的商标名称属于这些禁止使用/注册的情形,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。申请商标,首先要考虑属不属于法律禁注禁用情况,然后才是侵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的问题。
对于视觉中国来说,如此“注重”版权,但是却在商标方面出现这么低级的错误,是时候需要好好重新审视自身的知识产权意识了~
最后,希望大家用正确的方式尊重知识产权。
小编注:她说了不算,我保证会有下一刊的,围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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